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规定,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明确处于质量控制体系中其他人员的职责,该类人员通常包括: (一)业务洽谈人员;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五)信息管理人员; (六)档案管理人员; (七)文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