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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如何制定业务受理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业务受 理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与委托人正式签订资产评 估委托合同之前,对拟委托事项进行必要了解,以决定是否 接受委托。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地选择客户和业 务,在制定业务受理环节政策和程序时,通常考虑以下方面:
(一)业务洽谈;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审核和签订;
(三)发生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情形时 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规定业务洽谈人员所具备的条件。业务洽谈人员在洽谈业务时,可以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
(三)拟委托内容;
(四)被评估单位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之前,资产评估 机构应当通过考虑与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 能力等因素,正确理解拟委托内容,初步识别和评价风险, 以确定是否受理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风险对资产评 估业务进行分类,分类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来自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风险;
(二)来自评估对象的风险;
(三)来自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风险;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不当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变更、中止、终 止情形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保持记 录。采取的措施通常包括:
(一)对变更、中止、终止的情形进行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