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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中,如何说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应当载明:
(一)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 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 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 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 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