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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中,如何说明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 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以及期后事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 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以及期后事项, 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 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 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 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 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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