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房产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1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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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等公有住房证明材料; 2.租赁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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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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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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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减免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
|
6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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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4.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
|
8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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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转制方案批复函; 4.营业执照; 5.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材料; 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
10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4.财产处置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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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212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 |
12 |
4家金融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56号 )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 |
13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减免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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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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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学生公寓相关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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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确认为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4.经营记录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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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 4.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 7.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 |
18 |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19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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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应提供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4.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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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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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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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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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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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司法系统所属监狱等房产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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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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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经租居民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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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证明房产用途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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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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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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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
1.房屋产权证明; 2.租赁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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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租赁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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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20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房产原值证明资料; 3.教育、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
34 |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减免房产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2号)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
35 |
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营业执照; 4.收入核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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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营业执照 4.收入核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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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符合条件的会展场馆经营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营业执照。 |
附件2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1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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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 |
2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2.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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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桂财税〔2011〕43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4.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
4 |
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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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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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 3.符合减免税条件仓储物品占地面积明细;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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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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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3.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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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企业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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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转制方案批复函; 3.营业执照;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
12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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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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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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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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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4家金融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56号 )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 |
17 |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212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 |
18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3.财产处置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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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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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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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 |
21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材料; 2.确认为大型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3.经营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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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财税字[1995]27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确认为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23 |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24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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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务院批准股份制改革文件;合资铁路运输公司应提供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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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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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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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公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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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证明; 2.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证明材料。 |
29 |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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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2.确认为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有关证明材料; 3.符合减免条件的运营用地明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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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2.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等确认为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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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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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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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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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证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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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少年犯管教所、劳教、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单位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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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地下建筑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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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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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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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3.防火防爆安全用地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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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矿山企业符合规定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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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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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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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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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房改房销售合同(协议) |
45 |
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房屋产权证明; 2.个人身份证件; 3.租赁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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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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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20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科技部门、教育部门等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证明材料; 4.房产、土地租赁合同; 5.在孵化企业明细清册及孵化器内企业名单; 6.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
48 |
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型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62号) |
1.单位性质证明; 2.符合减免税条件仓储物品占地面积明细; 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协议)。 |
49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易地搬迁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3.易地搬迁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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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2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
51 |
符合条件的会展场馆经营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桂政发〔2010〕65号)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营业执照。 |
52 |
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收入核算材料。 3.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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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1.土地使用权证明; 2.收入核算材料; 3.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