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与授权,结合马山县实际情况,现将马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的,具体纳税期限:上半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纳税期限为当年七月十五日前缴纳;下半年(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纳税期限为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缴纳。
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的,具体纳税期限:上半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纳税期限为当年七月十五日前缴纳;下半年(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纳税期限为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缴纳。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马地税发〔2008〕130号)、《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马地税发〔2016〕6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马山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5日  
 


附件:
关于《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1.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的,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2.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首先,《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马地税发〔2008〕130号)、《马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马地税发[2016]68号)的主要内容是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同一税种的纳税期限发布两份文件,明显不够规范。其次,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属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应当严格遵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规则,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