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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南宁市武鸣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南宁市武鸣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规范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号)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武鸣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政策解读



南宁市武鸣区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13日
附件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将城区范围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按上下半年分两期申报缴纳(不包括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
(二)明确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的纳税期限
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新增应税房产和土地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当年新增应税房产和土地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第一个申报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某企业2月通过拍卖购入宗地一块,该宗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土地购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为7月,故该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3月)后第一个申报期即7月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次年1月再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建设用地如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 (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