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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上林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上林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与授权,结合上林县实际情况,现将上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上半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纳税期限为当年七月十五日前;下半年(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纳税期限为次年一月十五日前。
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上半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纳税期限为当年七月十五日前;下半年(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纳税期限为次年一月十五日前。
三、施行时间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