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隆林各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隆林各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隆林各族自治县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