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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
桂地税发〔2007〕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税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项目。
第二条  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困难类减免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