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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平果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税款在当年7月1日至15日内缴纳,下半年税款在次年1月1日至15日内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平果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1日
  

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过明确平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规范平果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申报和征收管理,保持与金三系统设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相一致。
二、制定《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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