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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2008.02.20                                                      梧地税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247号)精神,现就我市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受灾企业需提供保险公司赔偿单据或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等)

二、减免税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申请减免本年度税款的,应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提出。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上报意见。

(四)减免税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五)地方税务机关做出减免税决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减免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