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田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现将田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田阳县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