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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告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税收征管,公平税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批复》(桂政函〔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钦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2015〕24号)对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以钦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调整扩大后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根据《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规定,钦州市中心城区规划用地范围为:钦防铁路和钦北铁路以南、六景高速公路以西至茅尾海,以及对坎龙水库、金窝水库以南至钦州湾,总面积约550平方公里。

调整后的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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