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规定,现将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如下:

百色市城区负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年度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其中,上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下半年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 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6日

政策解读稿

一、制定《公告》的原因
为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减税降费决策部署,通过统一百色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规范百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以便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二、制定《公告》的政策依据
《公告》的政策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