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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自2023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贵港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同时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重新明确贵港市(含市本级三区、桂平市、平南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租赁不动产服务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除本公告第三点规定情形外)。

三、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发布,2018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年第4号公告继续有效)>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6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12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明确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按照租赁不动产服务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执行(除本公告第三点规定情形外)。

(三)明确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的纳税期限

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明确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