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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546号令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做好城市房地产税的清理摸底和税款征收的衔接工作。
二、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房产税,请各单位在加大政策宣传的同时要努力做好纳税辅导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请各市地税局在2009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的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46号令,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是国务院为深化改革开放和完善体制机制所做出的重要决策,有利于简化税制,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统一税政,公平税负,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强化依法治税。各地要充分认识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