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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公告2019 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6月15日前,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2月15日前。

二、纳税人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纳税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6年,我市出台了《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了统一明确,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纳税期限与邻近地市保持一致,并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6〕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