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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