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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9〕12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11-13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第二条“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