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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6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确定应税房产原值折算比例按以下比例计算,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