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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3]107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1993-08-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不申报的,各市、地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来核定其应纳税额,以上请一并执行。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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