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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7)鲁税三字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10-20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我省劳改农业单位和监狱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仍按省局(87)鲁税三字44号文件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