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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三字第079号
发文日期:1987-07-14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通知第三点,省局意见,仍按省局(87)秋税三字第00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设在监狱内的生产用房免征房产税;设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应征收房产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广东省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