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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51号 1996-11-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期限已满,按税法规定应恢复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境内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以下简称“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均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自用的下列土地和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区间线路用地(不包括在线路用地上的房产及其用地);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的用地、用房;

3、铁路公、检、法机关办公用的土地和房产;

上述免税土地和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的,由“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使用者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拥有并使用的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
【房产税】相关法规
【印花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