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明确肇庆市城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发〔2003〕101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肇地税函〔2010〕59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
肇庆市税务局印发了《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