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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
[87]粤税三字第023号                                  1987-04-11

一、关于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4号通知规定:

1、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2、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3、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二、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通知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2、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关于教练车辆征免税问题

1、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为培训学生使用的教练车,可视为学校的自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2、为培训司机设立的各种训练班、培训中心等的教练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三个座位的微型小汽车减半征税问题

对三个座位(不包司机座位)的微型小汽车,可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农业和运输两用的拖拉机如何计征车船使用税问题

对农业和运输两用的拖拉机,即农忙时用于耕田,农闲时搞营业运输的,可按其用于农业和运输时间的比例,按规定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各占时间比例的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六、关于企业用于职工上下班的车辆征收车船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