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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到期失效】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到期失效】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期限

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在代开发票时按规定申报缴纳。

三、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关于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汕地税发[2007]45号)第五条有关征收期限的规定和《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汕地税发[2009]33号)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起草了《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和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房产税收入从2011年的32857万元增长至2015年的50121万元,年均增长10.50%。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从2011年的41578万元增长至2015年的49619万元,年均增长3.8%。2015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占财行税总收入达到25.88%。目前,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纳税期限是每年的四月份和十月份,而在征管际中存在按上下半年、按季缴纳的多种情形。按上下半年、按季缴纳的纳税人不仅每年要申报纳税2次或4次,加重了纳税人办税成本和资金成本,为认真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经济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方便纳税人和为纳税人减负,根据省局的要求,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规定,起草了《公告》。
二、起草过程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要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由各市按照省局确定的调整原则进行制定,结合我市原有纳税期限的规定和日常征管实际,进行深入思考,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其他个人出租房产以及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期限进行明确,并起草了《公告》,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征求意见情况
《公告》起草后,市局征求各区(县)局的意见,并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和修改;《公告》再次修订后,提交市局法规科和再次下发到各区(县)局并通过各区(县)局向纳税人征求意见,综合各单位意见,形成了《公告》。拟送法规科进行合规性审查,呈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
四、主要内容说明
《公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纳税期限
目前,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纳税期限是每年的四月份和十月份,而在征管际中存在按上下半年、按季缴纳的多种情形。按上下半年、按季缴纳的纳税人不仅每年要申报纳税2次、4次,而且比按年1次的纳税人提前纳税,加重了纳税人办税成本和资金成本。《公告》实施后,将全市纳税人的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只需申报纳税1次。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而且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