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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2021年修订版】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2021年修订版】
粤府[1986]168号

(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168号公布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

现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涉及企业税利转移,原则上应按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处理两税收入归属问题。属中央和省级的企事业单位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就地交入省国库;属市、地、县预算内的企事业单位交纳的,可作为各市、地、县财政预算收入,属预算外的集体和个人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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