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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6〕12号
发文日期:2006-02-0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