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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法[2006]2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15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