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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5.05.31 芜地税〔2005〕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第五条作废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意见》(芜地税〔2005〕35号)下发之后,各基层征管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基层征管单位统一执行政策,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下简称“两税”)管辖权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办公、经营用房及其占地的“两税”管辖权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与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经营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至工程项目开工报验登记前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管;工程项目报验登记后,其土地使用税由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管。

二、关于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初始资料登记问题

各征管单位应切实做好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的情况及时录入AHTAX2000的登记模块。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报验的项目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摸底、登记工作;对已按《芜湖市地税局项目报验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报验登记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摸底和初始资料登记工作。登记的程序为:税务登记→基本情况表录入→输入企业微机编码(属于报验登记管理的输入项目登记编码)→其他附列资料(土地情况)→录入土地(或项目)名称、坐落地址、土地使用证号码、土地面积、免税土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单位税额、使用形式等情况。

为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管的衔接,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对每一个报验项目的土地占地面积登记录入后,应填写“土地使用税管辖权转移联系单”通过迈捷邮件分别传递给市局(sz1k@ahwh-l-tax.gov.cn)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据此核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占地面积,并作变更登记录入。

三、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系动态变化的税源数据,为公平税负和便于税收征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实行按月申报缴纳方式,具体纳税期限以市局规定的各管理分局纳税申报时间为准。纳税人领购发票时,按项目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及纳税申报表》,连同上期已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存根联,报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对已申报纳税的存根联加盖“已审核”章戳,作为抵扣项目土地使用税备查依据。同时在分户或分项目征收台帐中记录该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联号码、建筑面积以及当期应申报土地使用税税额等内容。

四、关于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