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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井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1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9

淮北、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要求对煤矿企业煤仓及地面皮带机走廊房产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