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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地字〔1987〕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7-03-23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本文第二条有新规定

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