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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07-26 皖地税函[2004]3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