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皖地税〔2000〕11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5-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本文第四条、第十条自2012年4月16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四、十条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对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反映的
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省地税局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意见在全省财产行为税专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单位出租的房屋
房产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单位出租的房屋应按次征收
房产税,纳税单位应在每次收取房屋租金的次月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如何确定房产原值计征
房产税 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如果产权所有人能够准确提供房产原值证明的,以其提供的房产原值为依据计征
房产税;不能准确提供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
房产税。
三、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屋是否征收
房产税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屋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
房产税。
四、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纳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纳税单位的房产、土地,仍由拥有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另一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是否征收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