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06〕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13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地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吉地税地字〔1999〕95号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