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吉地税函〔2004〕82号)规定,第一条中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 吉财税〔2006〕119号)规定,第三条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