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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重新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及修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


1.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和减免年度企业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修改为"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

2.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

3.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修改为"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等)"。

4.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受灾证明资料(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

5.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

1.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减免税税种纳税申报表”废止。

2.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重新修订了《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规范申请资料内容,明确审批程序、办理流程及时限,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批类减免税,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具备财务制度健全,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正常纳税申报,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减免税管理。
第五条&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