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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内财税[2006]6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自用的地下建筑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