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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市税三字[1987]976号                                                         1987年11月2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第二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收容所内生产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对设在外部营业、出租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税。
二、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亦比照对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