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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规范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规范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25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计委、工商局、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省司法厅:

为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现就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从事粮食经营、加工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包括免征增值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