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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86)鲁财税字4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6-12-24
现将《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
附件:如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如何掌握?
省政府《施行细则》规定,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市区和郊区按行政区划划分,但对偏远地区的乡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城和镇的征税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标准如何划分?

省政府《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划分可按照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执行。

注:此项规定停止执行。 ( 鲁政函〔1990〕130号)已对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 鲁政发〔1986〕119号第四条第四项作修改。

三、对座落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是否征收房产税?
对座落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小型工矿企业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分座落地点,其房产均应征收房产税注:省地税局 鲁地税三字[1997]10号对此已修改。
四、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土地使用费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国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产原值包括土地使用费、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等。
五、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如何掌握?
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减税免税,属于纳税有困难临时性减免的,一户企业年税额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市在三万元以下的,其他市地在二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务局审批,年税额超过上述税额的,报省税务局审批。其他法定减免,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房管部门的租金收入不抵房屋维修支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地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六、招待所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待所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但对免征房产税单位附设不对外开放的内部接待室免征房产税
七、部队家属工厂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部队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八、医院所属制药厂是否征收房产税?
医院所属制药厂生产的药品对外销售的,其房产应按规定征税;专门供应本院使用而不对外销售的,其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九、企业用在成本费用中开支的简易仓棚费等建造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
企业用的房产,不论其建造的资金来源,均应征收房产税。企业固定资产帐上有房产原值的,按帐面上的房产原值计算征收,帐面上无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十、在开征地区内的新建企业免征其他税期间,是否免征房产税?
新建企业享受新建免税照顾,仅限于税法规定的税种,不包括房产税
十一、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和居住为同一房屋,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用房和居住为同一房屋的,其征税的房产原值由税务部门酌情掌握。
十二、企业的帐外房产如何征税?
企业的帐外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其原值由税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十三、纳税人的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后,是否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一字第225号通知规定:“所出租的房屋属于交纳房产税的,其房租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纳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