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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三字[1997]10号 1997-3-3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一)12、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3;第四条(二)2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第七条(一)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房产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或需要办理减税、免税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原省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减免税的管理,采取区分类别,由省、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分级管理规定如下:
(一)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1、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