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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条款失效】
(87)鲁税三字2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7-05-27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各市、地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房产”的解释,可按总局规定办理,具体划分问题,由各市、地税务局酌情掌握。
二、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建出租的集贸市场用房征免税问题,由各市、地税务局根据当地市场建设和租金收支具体情况确定。
三、对专用汽车征免税问题。除总局已明确征免车船使用税的专用汽车外,对其余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以及铲车、叉车、吊车等等,一律照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各种履带式专用机动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专用汽车的计税吨位:有功能吨位的,按功能吨位计税;无功能吨位的,按其马力参照同类型载货汽车的吨位折算计税吨位。
四、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已经实现自收自支满三年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不满三年的,应于三年期满后征收车船使用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税征免期限,也比照此规定办理。

附件:如文。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地字〔1987〕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7-03-23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本文第二条有新规定

总局(86)财税地字第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