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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级机关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修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级机关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修订】
鲁地税三字[1998]3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1998-01-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四条修改为:“省级各单位应缴纳的房产税,按房产的坐落地点,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减免省级机关房产税的请示”(事管发1997第9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