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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3〕129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1993-11-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融资租赁房屋在租赁期内其房产税由承租方缴纳,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3〕36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3-11-08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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