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税租金中予以扣除。”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