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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企业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改为按房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缴纳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企业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改为按房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缴纳的通知
鲁财税[1987]10号 1987-6-10

省厅(87)鲁财税字4 号《关于中央企业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下达后,不少地方反映中央企业所属机构比较分散,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在核算地集中缴纳,不仅当地税务机关不易控制,增大了征管难度,而且企业部门工作也不方便,同时,与两税《条例》和《细则》的精神不符。根据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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