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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14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等规定,经请示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